剪辑发行电影是否侵权?
一、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如下:
(1)教科书编写的法律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编入教科书,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纸转载的法律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发表后,其他报社、期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律许可
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是,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要取得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律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民教育计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艺术、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该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该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识别规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
版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首先会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是否涉及原作者的思想层面或原作者的具体表达。在区分思想和表达时,司法实践产生了“抽象”
过滤器
比较”三步走,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然后将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过滤掉,最后将两部作品的剩余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基本相似+联系
实质相似+联系是认定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的重要规则,其要点如下:
(1)被控侵权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之前的作品实质相似;
(2)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概率较大,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之前的作品,或者之前的作品已经公开。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