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9]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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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PDF大小:856.09K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经济专业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健全完善符合经济类专业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评价经济类专业人才,释放其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要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职称评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只注重学历、资历、论文、奖项的倾向,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持。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活人才,加强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定结果的可信度,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实现以评促用、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加强监督管理等。,形成以德、能、绩为导向,以社会和行业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类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完善制度。

1.提高职称水平。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是助理,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为了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有的职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为人力资源助理经理、人力资源经理、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全职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题目后面都有标注,比如经济师(金融学)、经济师(财税)。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的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做好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从业人数多、评价需求稳定、发展好的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及时调整或取消行业发展变化大、评价需求萎缩、从业人数少的专业;在发展势头好、评价需求强的知识产权领域新增专业;对于知识结构和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实施全国统考的专业设置统一公布。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以对应经济系列中相应级别的职称,可以作为申报更高级别职称的条件。探索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的职称(专业)之间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类专业人员负担。

4.各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高级对应1级到4级,副高级对应5级到7级,中级对应8级到10级,初级对应11级到13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引导经济职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和创新理念,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制度,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方式获得的职称。应予以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根据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才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重点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高级职称注重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的考察,突出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实行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区域性标准。有独立评价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法。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评定,相应的职称不予评定和认可。副高级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高级高级一般采用测评的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简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点对点的猎考网评审制度,积极吸收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猎考网,成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备案。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定,可按已公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行,也可按工商管理、金融、税务、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进行。

3.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经济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依托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和影响力强、自律性强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

4.向优秀经济专业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才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构建新型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格等条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经济类专业人才,要以其实际工作表现为重点,适当放宽对学历和科研能力的要求,引导经济类专业人才在基层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的有效衔接。

1.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定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做到以事设岗、以岗选人、人岗相适应。建立健全经济类专业人才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岗位聘用人员的升降。

2.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能正确行使复查权,不能保证复查质量的,要暂停复查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复查权。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参赛人员、工作人员、评委、猎聘人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考官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不得申报评

第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地要总结改革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2)稳健审慎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改革前,地方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高级职称,应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级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审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3)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六月2019 13

附件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第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各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助理经济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分析、综合专项经济活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学历(包括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

(2)经济学家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并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

2.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好,有一定的成绩或经济效益。

4.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3)高级经济师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和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计划,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发展。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及其他参与经济工作的员工合理合规地开展工作。

4.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和实践研究,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10年。

(4)高级经济师

1.具有系统深刻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地组织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的设计、实施和评估,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涉及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从而提高行业的专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具体经济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创新经济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一般要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应当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务相关的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评价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一)主持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投融资、企业重组、并购、管理创新等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工作。,并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法规、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用,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有重大影响并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本专业发表的学术著作或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得到同行猎聘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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