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等级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是什么?

一、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之一,又称“审判管辖”和“交易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划分,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确定。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管辖分为以下四级,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2.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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