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人才政策

引进人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当地稳定工作,缴纳一定年限社保;符合各地人才相关规定。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用人单位从外省市聘用一名劳动者,且聘用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最低要求,在当地落户就业。

一、人才引进的类型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具有国民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曾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45岁以下人员。

2.国民教育专业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不含助理级职业资格,下同)或已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人才。

二、引进人才所需申报材料:

1,转账申请;接收单位证明;

2、学历和职称证明;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

4.被拆迁人的户籍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公证书;

5.被拆迁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地,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