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自2015、1年5月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将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简要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方便当事人立案。

一、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是中国大陆一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如有第三方,每增加一方需一份起诉书副本)。起诉状应列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的简要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署名“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如当事人为自然人)

2.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三份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对于上述代理,还需要以下材料:

(1)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当事人所属社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下列证明文件:社会组织属于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委托人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代理事务属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行政诉讼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是中国大陆公民的,原告应当提供该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或者经常居住地地址;第三人是中国大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的复印件。境外第三人只需提供住所即可。

5.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证据的,要求提供与起诉状份数相同的证据材料。所有证据均以A4纸大小提供,每页下方写页码并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当注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和页码,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是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在一审行政立案程序中为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提交的材料一致,但有以下特别注意事项。

1.起诉状最后签名不一定要原告签字盖章,只需要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可,但委托代理人应当具有代为起诉和签署起诉状的代理权限。

2.作为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的当事人信息和委托材料,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公司存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材料;自然人应提交其身份证件和授权材料。

三、一审民事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第一审行政案件相同,但以下问题除外。

1,一审民事案件不需要提交行政机关的行政文书。

2.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的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