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和最惠国待遇有什么区别?哪些国家享有中国的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半成品或成品的优惠关税制度。这是一个普遍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由普里比什于1976年在贸发会议上首次提出的。目前,包括欧盟、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在内的30多个国家实施了这一制度。目前受益国为:25个欧盟国家(德国、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荷兰、丹麦、芬兰、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瑞典、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和立陶宛)、加拿大、挪威和瑞士。其中,美国和保加利亚没有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简介
最惠国待遇(拼音:胡guó dà英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种制度。也称之为各国根据某些条约的规定,在进出口贸易、税收、航海等方面相互给予优惠待遇,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享有一定特权的制度。通常指两个缔约国在贸易、航行、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特权或豁免。这些优惠不亚于目前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款被称为“最惠国条款”。
解释
根据路透社金融词典,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如果一个缔约国的一方给予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该缔约国的另一方将立即获得同样的优惠待遇。
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所有优惠待遇,应无条件、无偿、自动地适用于另一方。后者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涵盖的范围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贸易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其他税收;
2、进口、出口、转关、仓储和船舶变更中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在贸易和航行条约中,最惠国条款适用的范围更广,包括缔约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入、离开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所有国家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和非歧视性的贸易机会。它被用作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其签署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和附属国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由于处于从属地位,实际上很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战后,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出口商品实行单边和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普遍优惠关税制度。
例外情况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例外:
首先,一个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和半成品更多的优惠和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间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不得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二是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边境贸易规定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内的待遇,不得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护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
第五,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反补贴、反倾销和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属于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因此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多边贸易协定中不在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义务。主要指民用飞机、奶制品和牛肉等的贸易。,世贸组织成员不能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但是,鉴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不均衡,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之前拥有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临时措施。2005年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在所有成员中无条件永久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国民,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个国家给予其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中的特权和优惠。
3.具有特殊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在特定地区形成的特权和优惠。
4.经济集团内的成员国相互给予的特权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