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促进专利产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推动本行业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的财政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其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技术发展相适应。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资助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授权;
(2)促进专利的实施;
(三)推动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四)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员培训;
(七)奖励专利工作;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时,要加大对申请国外(海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力度。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地国家和省专利奖获得者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专利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利管理、服务和贸易人才。
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普及发明创造相关知识,增强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实用专利人才。第十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地方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和应用计划,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享有、开发和利用。第十二条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投资基金和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入。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加大对专利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摊销。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等专利权人合作,开展专利技术应用实验和开发。
鼓励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入股和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业发展。在本市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启动资金、办公设施等支持。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