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
其具体表现为:(1)没有身体控制的占有。因为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占有一定的空间,所以人们对它的占有并不是一种真实具体的职业,而是一种知识和经验。
(2)使用无有形损失。知识成果的推广是知识产权出现的前提。因为智力成果必须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公布,人们可以从中利用相关的知识,并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被几个主体所利用。上述用途不会像有形之物的用途一样丧失。如果无权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人擅自使用,不能适用民事责任的形式恢复原状。
(3)不会出现有形交付破坏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能因实物消费而消灭,但它们的存在只会因法律保护期届满而导致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无关,换句话说,非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分”属于他人而非自己“占有”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