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为他人介绍工作收取费用是否违法?
如果是虚构事实,骗取金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并处罚金,退赔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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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收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的积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有财产利益。
一般来说,它是通过比较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与如果没有与他人发生利益变化时其将拥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来确定的。凡财产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或应减少而未减少的,为既得利益;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后剩下的也是利益。具体来说,获取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正增加,是指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的效力,或者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或弱化义务,扩大财产的范围。包括:
(1)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虽然占有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利,但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地位,财产利益也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以不当得利可以因占有而成立。
(2)物权的扩张或强化,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权利的行使范围或效力范围,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一顺序抵押消失,后续顺序抵押会依次上升。
(3)消除对权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负担,如消除财产中存在的抵押,也是对每个人的好处。
2.财产或利益的负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包括:
(1)债务减免或消除。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一般债权,债务的减少或者消灭将减轻或者解除债务人原有的履行债务的负担,对其也是有利的。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
(3)服务或事物的使用。比如,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乙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后来因违反劳动法被宣布无效,乙方从甲方提供的劳务中获益..没有合法权利而使用他人物品的人,也从物品的使用中获益。
(2)一方遭受损失:
只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就不存在不当得利。如果A投资建设广场,与B相邻的房屋价值急剧增加,B获得利益但没有给A带来损失,B对A来说不是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损失(可用利益)。
后一种情况,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如果事实没有发生,财产本来可以增加,只需要证明如果事实没有发生,财产本来可以增加,这就是损失。也就是说,“应当增加”的判断并不一定基于其“必然增加”,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增加受害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无权使用他人的房屋,无论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的打算或出租给第三人,都可以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遭受了相当于出租金额的损失,因为其使用房屋所得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③收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一定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此外,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相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人取得财产价款,原所有人失去财产所有权,但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关于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得与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即使有牵连,也不应视为因果。间接因果关系理论认为,不一定要把得失建立在同一事实上,只要二者之间存在社会观念所能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可。
即如果没有利益事实,即对方不会遭受损失,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当有第三方介入时,这两种意见往往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B盗窃了A的现金,并清偿了B对C的债务,根据直接因果关系,C的受益是基于B的还款行为,A的损害是基于B的盗窃行为。
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利益和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有两个事实含义。一般来说,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公平的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应当采用间接因果关系。
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失是因不当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依据:
获取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当得利因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成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为“无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是指没有合法的领取利益的理由,而不是没有合法的取得权利或财产的直接理由。有统一论和非统一论两种意见。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非法定事由应当有统一的含义,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非法定事由”应当用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如违反公平或正义的财产或利益变动,或违反* * *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则。在统一理论下,有公平说、权利说、债权说和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意见。
主张不统一者认为,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存在基础,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来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违背公平正义等统一的概念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实际情况。不统一说通常区分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如,对于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定事由意味着缺乏给付目的(事由),不是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定事由意味着无法定权利。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不统一的定义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