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并在性质和工伤风险上接近那些不跟随或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有两个重要特征:产权归社会所有,经营收益不能作为红利分配。

1998 10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而举办的社会组织。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金会一样,本质上都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间组织,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有两个重要特征:产权归社会所有,经营收益不能作为红利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之前的民办机构概念修改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没有企业特色和特色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们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行为特征体现在以公益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注册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