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到底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1)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行政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法律特征不同: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点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市场竞争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停止。就行为人而言,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他们享有什么权利,而是规定他们有什么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制裁违法行为,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知识产权法的特点:(1)法定时效;(2)必须是法律直接确认的,即国家授予的;(3)拥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权利;(四)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三、坚持的原则不同: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2)知识产权法原则:(1)
法律客观性: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泛指工商活动中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有以下四种:(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淆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的虚假标注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况: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二)伪造产地,对商品的产地、来源或者出处作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消费者误解。广告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三)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七期已经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4)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发布对比广告或声明性公告,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