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会给企业产生哪些税收筹划空间?

税收筹划是通过预先安排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和合同条款,合法合理地降低税收负担成本。对于“营改增”的企业,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购销合同的规划,可以实现不缴、少缴、迟缴的目的。具体来说,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营改增”现行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的连续经营期内提供劳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境外劳务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实行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什么样的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产、收入等来确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减少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的一个优势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这种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外包一些服务来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比如“营改增”后,企业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都可以计算出来。自营运输队消耗的未独立核算的燃料、配件、正常修理费用等项目,可按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按17%抵扣。

3.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到买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作为买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税款。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则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不能抵扣进项。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来降低税负。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如果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进项税抵扣。

4、经营性质规划

“营改增”后,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要通过规划主动“靠拢”,以争取减免税政策的适用。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项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继续对“四项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型公司而言,在签订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突出“四项技术”合同的特点,并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项技术”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购买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混合经营的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增加了6%、17%、13%和3%、4%、6%两个低税率,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税率为3%。这样,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和3%、4%和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在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的项目需要分别核算,否则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应在“营改增”后对混合经营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以适用较低的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6、延期纳税技巧

通过税收筹划延迟缴税,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来延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前提是合法且符合以下税收政策: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企业在购置大量固定资产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的认证期内选择一个合适的认证时间,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不能及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