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是否有相应的义务?

支配有相应的义务。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排他地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

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权利和义务不能孤立存在和发展。

相应的支配义务是消极的,以尊重、宽容、不干涉为主要内容,即“无为”

支配权又称“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享有的直接控制和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有车主自己的行为才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债权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