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法全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1。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和确定、任务分配、取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通知和批准、样品处理和结果通知。1、规划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质量监督管理局编制,主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下达的任务,于上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查任务的通知。3.承担抽样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向被检单位出示我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书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两证不全的,被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应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不得提前泄露给被检查单位。样品应密封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要审查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被检单位可提供标准(复印件)作为企业产品的检验依据。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要审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核实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是否通过安全认证,并在抽样清单备注栏填写检查记录。4.检验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应严格按照质检机构质量手册规定的制度,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查期间,检查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未经批准,质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检验结果,并为被检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确保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5.检验结论的通知和批准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产品检验报告交付被检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同时告知企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并可以《不合格结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检验单位认可,然后交付检验报告。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异议内容并及时回复。原检验结论确有误判或者错判的,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对检验结论请求仲裁的,由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质量仲裁检验费用由申请人和责任方预付。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仲裁检查的,视为接受检查结论。6.样品加工检验后样品保存期届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外,其余样品应当通知被检验单位在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无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