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何转化为创新?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与世界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缺乏统一标准。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标准和赔偿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仍未解决。同时,我国还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知识产权法官,行政执法缺乏调查手段和法律惩罚手段,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不够。
第二,供需矛盾是影响约束转化和应用的根本问题。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知识产权不能有效利用。重要原因在于供需矛盾严重,这是根本问题。高校和科研机构缺乏原始创新能力,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供给不足以满足企业需求。企业创新能力也不强,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需求不足。但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都是国家战略、规划、项目、计划甚至领导批示的产物。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应用的根本动力。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要找准市场需求,满足有效需求。事实上,许多现有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合作或委托R&D合同转化的。如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的R&D资金85%来自企业,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三是缺乏有效的转化应用模式,是影响和制约转化应用的突出问题。机构团队和能力是推动转化应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的科研机构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统一职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分散是制约转化应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大大提高了转化和应用的效率,而国内还没有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企业。产学研的合作是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的创新联盟和技术联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尤其是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 *享受和收益分配。信息和风险的不对称是制约转化应用的客观问题,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的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决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手段和能力。创业难是制约转型效率的主要瓶颈。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方式是投资。然而,我国大多数转化机构缺乏投资功能,投资基金与转化机构分离,现有法律政策缺乏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创业落地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限制性转化应用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应用,需要对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有效激励。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顾了各方积极性,岗位发明人扣除成本后基本可以获得1/3左右的收益。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未能兼顾各方利益,未规定奖励上限,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对发明人的奖励比例偏高,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5%,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利于组织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有些法律允许给,但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初衷。根本原因是没有基于职务发明人职务和实际贡献的职务发明权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转化应用的重要问题。我国关于转化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政策语言使用广泛,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存在交叉和冲突,概念不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励比例不一致。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应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以纯粹的方式促进转化应用会扭曲市场。允许知识产权费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的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的转化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比以前的营业税税率要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一次性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缺乏保险和再保险政策来支持转换和应用。2011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被放弃后,最重要的需求侧创新政策陷入困境。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要求保值增值,而忽略了其维护成本和价值时效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价值评估和持股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简单化的科技评价导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的知识产权。国家科技计划往往以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科技论文数量和知识产权数量成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和评价的主要指标。
有必要进行一次综合改革来改造和利用这一体制和机制。
第一,从系统的角度完善科技法律体系。要系统地修改相关法律,法律条文之间不能有重叠、重复和冲突。法律应坚持市场决定原则,规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转化应用方式,引导发展。规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转化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规范和约束功能,增加程序性规定和惩罚性规定,特别是加大对虚假转移转化的处罚力度。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细则,重点解决法律没有解决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突出问题。
二是构建和完善促进转化应用的政策体系。制度设计促进投资政策的转化应用,主要通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贴息、后期采购等支持方式。要有意识地购买一批国内外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R&D创意服务业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提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收入计税起征点。制定非职务发明人转化激励政策。将新产品采购作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替代政策,恢复创新产品采购、首套采购和中小企业绿色采购。
三是推动组织、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的转化应用。理工科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整合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职能。支持依赖技术标准、专注于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发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功能。
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创业的支持力度。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应当加大对风险投资、保险和担保机构参与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降低创新引导基金政策门槛,发展专利混合质押贷款模式。制定保险和再保险政策以支持转换和应用。
五是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法律应坚持兼顾契约、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指导和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明确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申报、许可、收益分配和管理措施。
第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部门要在备案中检查是否遵循国内产业或中小企业优先的原则。
第八,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科技计划、能力评价、组织认定和人才选拔使用等知识产权评价政策,增加专利实施率、许可合同数量和金额等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应用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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