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保密协议的金融机构示范法

本* * *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 _ _ _ _ _ _签署:

_ 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受其管辖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提供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投资基金会,一家依法成立并受其管辖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统称为“双方”,简称为“一方”。

鉴于,双方将为共同利益在“_ _”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项目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第一个定义

1,机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并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与提供方的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和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项目、工艺、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和市场。机密信息包括机密或专有的书面标识和口头提供,然后是机密或专有的书面标识。

上述机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a)接收方在从服务提供方处获得该信息之前已知晓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并且在收购方应该知道的范围内,第三方没有非法获得和披露保密信息;

d)提供方已合法披露给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且已被第三方合法披露;

e)接收方在不接触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并获得的信息;

f)由接收方在获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布。

2.接收者和提供者

“接收方”指机密信息的接收方。

“提供方”指机密信息的来源。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对获得的保密信息采取与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双方同意,机密信息只能提供或传授给因其工作而必须并有正当理由需要了解此类机密信息的员工。双方应将包含机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机密信息都应被视为有效的防御手段,以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入侵或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的使用。

2.双方相互承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和/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收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并妥善保存。

3.双方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_ _”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条款提供的机密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这些目的,除非提供方在披露此类机密信息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了其他目的。披露时规定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一致的,以披露时规定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同意的项目相关的情况下使用从另一方获得的保密信息,绝不将保密信息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目的。

4.双方承诺,将对其本人及其雇员或代表因履行义务而在对方经营场所知悉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密,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本规定尤其适用于所有有关技术、设计、生产、运营或组织事宜的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打算与第三方签订分包合同,因此必须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该方应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披露信息的双方和分包商还应在披露保密信息前签署一份与本协议格式相同的保密协议。

6.如果接受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归还给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销毁保密信息;但是,如果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以继续使用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以保密作为抗辩或获得保护措施,并应用适用法律的所有程序保护保密信息,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非权利授予

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接收方被授予任何相关提供方的所有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接收方被授予关于另一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非接收方有权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四条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也适用于关于未注册或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使用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传播,尽可能消除影响。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金额不影响受害方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这种赔偿限于受害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机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个单独承包的项目终止后,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特定形式的,以及接收方制作的副本,应立即归还给提供方或销毁,相关销毁证明应同时发送给另一方。

第7条一般规定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宣布无效,有关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替代条款,该替代条款应尽可能符合双方的原意。

3.提供方没有义务保证向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不承担由披露的信息造成的任何特殊的、意外的、后续的或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其应当知道披露的保密信息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因接受方使用提供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查封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索赔给接受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予以补偿或赔偿;提供方应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的任何合理补偿或赔偿,除非接收方滥用保密信息。

5.双方承认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会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赔偿权利。

6.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