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和赛事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业发展和会展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为参与者提供会议、展览、比赛、演艺节庆、经贸洽谈、文化体育交流、休闲娱乐等各种服务的综合性行业。通过在特定地点和一定时间内举办会议、展览、比赛和节日。第四条发展会展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促进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业金融等融合发展,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业产业链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对部门和地区的考核。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决定会展业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解决会展业管理体制、配套资金、场馆设施(会议、展览、比赛和演艺场馆)和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会展业服务管理职能,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和指导促进,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起草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国际会议目的地、国际赛事、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在本市的推介;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申办和引进国际会议、大型展览和国际比赛;

(五)定期发布会展活动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的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进行备案和服务;

(八)协助会展主办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

(十)促进会展业发展和会展活动的其他服务。

体育、文化、旅游、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卫生、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本地区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第八条会展业协会应当在会展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二)建立会展业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趋势;

(四)建立会展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五)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

(六)协助引进品牌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

(七)协助组织会展活动,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投诉,维护会展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促进和支持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会展业与装饰、信息咨询、广告策划、交通运输、酒店、旅游度假、通信网络等行业协调发展,培育发展专业会展服务机构、新型会展媒体等新型会展业态,鼓励建设会展园区。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会展项目部门预算资金,设立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举办重大展览活动的奖励;

(二)大型会展活动和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的介绍;

(3)品牌会展项目的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和行业评估;

(六)会展项目的国际权威认证;

(七)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