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管理和服务。第三条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技进步,制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促进政策,建立推进科技创新的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和人才、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章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各类科技园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营和效果认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区域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促进区域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学技术文献等科学技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支持技术要素投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产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和科技信息化工作。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和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关系民生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评估、科技咨询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资金,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申报国内外专利。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项目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第三章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第十九条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R&D机构,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