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企业知名品牌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享有较高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其他企业的象征性文字有显著区别,依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字号。第三条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培育和保护企业知名品牌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自律、自律、自我管理,促进企业使用原创品牌和自主品牌创新。第五条企业知名品牌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或者接受企业资助。第六条申请企业知名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信誉度;
(四)销售额(营业)、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管理制度健全,连续三年无质量事故;
(六)售后服务不完善,有效投诉率低;
(七)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企业知名品牌:
(一)普通地名、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其简称或者通用名;
(二)江河、湖泊、山川、名胜、特有区域或者动植物的名称;
(三)与他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4)具有一般或公益特征的人物;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因历史原因形成并在实际使用中为公众所熟知的字体名称除外。第八条申请认定企业知名品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知名品牌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使用企业名称起始时间的相关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初始使用该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企业近三年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和净利润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的相关材料;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在全市同行业中主要经济指标排名的说明或证明;
(七)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或企业名称管理体系;
(八)当地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近三年内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投诉的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集团型或母子公司型企业,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集团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认定后,集团核心企业或母公司应为该企业知名字号的所有人。第十条企业知名品牌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认定知名品牌的书面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县级登记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咨询公告。公告后三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确认公告,颁发“徐州市企业名牌产品”证书。第十一条企业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请认定,认定通过的,重新颁发“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第十二条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知名企业名称数据库,录入知名企业名称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