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明专利走绿色通道有什么条件吗?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二)省、市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同一主题的专利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审查的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第五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得到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处理和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机构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