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利拒绝公司的捐赠制度吗?
对这个问题的一两种看法,社会上争议很大。有些人认为自由就是没有禁止的自由。而且罚款是企业有效管理员工的一种手段。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已作出相关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示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职工已自愿接受单位管理。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不把乐捐的钱据为己有,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因此,精细化的制度是一种企业文化,也是一种有效而必要的内部管理手段。有人认为公司有权惩罚违纪员工,但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形式,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罚款的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1982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已经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废止。而且,并不是所有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业的罚款规定是无效的。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都认可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条款是无效的。相关判例如下:
1.(2010)永储字第号。2016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仅因2010年5月6日的交通事故造成15434元的损失,即使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只能对李进行处理。但公司支付了2100元的交通事故罚款,李本人只对“不按红绿灯通行”的行为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承担200元罚款的最大责任,其余车辆超载罚款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故公司对李2065年5月6日交通事故罚款3000元,438+00,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公司撤回上诉。
2.在(2020)粤19闽中11016一案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主张“乐捐”是公司的企业文化,由员工自愿支付。但唐否认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扣款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唐公司应依法退还的不合理扣款639元。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粤06民中7727号一案,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以其上午迟到为由,两次要求邹某分别捐款50元、10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无根据,故应返还邹某捐款共计***150元。
如上所述,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在所有情况下,员工都不能免除任何财务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应向企业交钱的三种情况: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
1.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处罚权。如果员工被罚款,可能会被起诉要求还钱,或者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风险,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应当依据我国劳动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违约金。同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在内容和程序上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违纪员工的处理,可以在薪酬制度中规定奖金的具体考核办法。
2.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用人单位随意罚款,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把罚款的钱还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