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披露的主要方式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在不当利益的驱动下,员工或员工集体离职后可能会带走商业秘密;不忠诚的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相关调查,企业中有30%的员工泄露商业秘密,28%是退休员工。
②工业(商业)间谍
有些公司认为,研发最有效的捷径是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是国际声誉良好的公司,利用工业(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面试、参观、考察、实习时的疏忽。
访谈、参观、考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也是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重要渠道。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某国一名工程师曾穿着粘粘的鞋子参观一家飞机工厂,以获取金属废料进行化学分析。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制造的龙须菜席子,它历史悠久,是清朝皇帝的贡品。从1953开始,出口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的外汇。80年代初,一家日本公司派人参观了整个生产过程,并对每道工序做了详细的了解和拍照。此后不久,日本停止进口中国的高山蔺草席子,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与我竞争,逐渐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中国所有出口厂商倒闭。
④供应商和客户
企业往往需要向供应商或客户披露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一些秘密。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要与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做生意。因此,即使是最值得信赖的供应商也可能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就客户或未来客户而言,也可能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从商业秘密的使用者成为竞争对手。
⑤技术著作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技术写作和演讲属于免费信息,是免费信息的主要来源。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自己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事,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在这个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声望。但是,这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声称拥有这一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然而,由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关于这项科技成果的论文,这项技术的“保密性”完全丧失了。
⑥广告和贸易展览
一般来说,广告和展览经常会有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为了促进销售,大力推动企业开业
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广告或展览解释和描述新开发的技术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相当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⑦不重视废弃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式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还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工业废料等废旧载体中,最容易被忽视。福建南安一农民去广州收废品。他住在经济开发区附近的亲戚家。他早出晚归,捡各种废纸、图片、废弃的工业品。别人捡破烂往生活区跑,他却往工业区、商业区、机关跑。一起“出道”的人,每天看着他接的钱比自己少,每个月却给家里寄了很多钱,令人费解。原来他被一家公司看中,答应出高薪从三家同行公司收工业废料。从1989年到191年,他给了公司300多件有价值的材料和工业废料,使其对竞争对手的情况了如指掌,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了明显的优势。
其他知识点:
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未经其同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获取或使用,只要这种信息是:①机密的,即就整体而言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在所涉信息的正常处理范围内不为人们广泛知晓,或不容易被人们获取;②因为是秘密,所以有商业价值;③除了信息的合法控制者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其秘密性质。”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 1995 165438+以令号颁布。工商总局10月23日41),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
2.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①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计算机程序等。商业秘密作为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被称为专有技术。
②商业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应、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方案、招标标底、谈判方案等。
第三,企业商业秘密的实用保护策略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最根本的是落实自我保护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仅容易泄露,而且泄露后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实践中,一些企业将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混为一谈,会使一些商业秘密无法被收录,得不到保护。还有一些企业有对外保护商业秘密的倾向,忽视对员工商业秘密的管理。借鉴国内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切实可行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可以由以下内容构成:
第一,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级别。
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比较丰富,涉及企业大量未公开的信息资料。企业首先要对这些情报资料“心中有数”。但是,并不是企业的所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也可以分为主次、重要和非重要。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并确定其等级。具体来说,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可分为最重要或关键和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一般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发明、独家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具有特殊价值的一直被企业视为最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信息,图纸、具体设计的工作文件、商品的研发技术、企业内部综合注册、实验数据等重要商业秘密,财务、会计、法律、安全相关信息、销售、采购、政府采购、客户、公司计划等一般商业秘密,
二、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落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应当在明确商业秘密内容和等级的基础上,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切实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事实上,保护方案涉及到一个完整的商业秘密体系,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保密制度的建立、人员配备、保密措施的落实、对企业员工和非企业员工的约束、商业秘密的使用,特别是许可时的保密等问题。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实行专人管理。
企业应在决策层确定分管商业秘密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企业各部门应确定负责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监督保护网络。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应纳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保护商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化、具体化。
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可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建立规章制度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保障。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证明企业采取了合理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也有利于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便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尤其是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中,应当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一般来说,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应当涵盖商业秘密的范围、负责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和审查、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等内容。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①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二)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机构和程序;(3)废弃物文件、废弃物管理制度;(四)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解密和销毁制度;⑤企业外汇商业秘密审查制度;⑥发布新产品信息和广告的商业秘密审查制度;⑦企业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八)保守企业职工商业秘密的规定;(九)企业商业秘密投资审查与保护规定;⑩商业秘密争议解决制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等。
第三,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最终要体现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上。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建立保密设施,如保密资料室(柜)、保险柜等;(二)对生产车间、实验室、研究室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机构采取隔离措施;(3)废物处理;(4)计算机软件加密;(5)研发人员填写研发记录;(六)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分发材料的处理;(七)销毁商业秘密信息;(8)及时订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9)严格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由于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企业实施上述保密措施意义重大。否则一旦泄露,企业在诉讼中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四。与本单位员工订立商业秘密协议。
在西方国家,员工进入企业一般都要签订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雇佣合同。从实际情况来看,商业秘密被企业内部人员泄露的比例很高,因为他们比外人更容易接近商业秘密,尤其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发人员、营销人员、保密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更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此,企业应加强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管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人员进行分类,并对其接触商业秘密的情况进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保密协议对于接触关键商业机密的内部人员尤为重要。协议应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范围,还应包括离职或被辞退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内容通常包括从业人员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取商业秘密后及时告知单位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商业秘密文件和资料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范围、竞业禁止义务和违反约定的责任。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员工可能需要签署新的协议。对于离职的员工,还需要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对接触和掌握本企业关键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顺便说一下,即使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员工仍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好签订保密协议。
此外,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改造过程中也需要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比如,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协议,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退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相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动词 (verb的缩写)与非本企业员工签订商业秘密协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全部在企业内部使用。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有时需要外人接触和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通常见于合作、合资、股份转让、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等场合。从法律上讲,如果企业在事先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过失让外人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外人就没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在可能接触到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外人订立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签订协议的事实本身也证明了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样既能从法律上约束第三方的行为,又能在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有学者将这类协议的要点总结为:(1)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2)明确指出泄露秘密的目的;(3)规定商业秘密的披露期限;(4)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个人保密协议;(五)要求有关机构和个人执行保密协议;(六)约定的违约金。(7)要求对方在工作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企业签订此类协议的参考。
外国学者丹尼斯?Ang covic撰写的《商业秘密》一书详细介绍了这份保密协议的内容,现将主要内容列举如下,供中国企业参考。约束非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有以下几点:
(1)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应签署一份附件,详细说明拟披露的另一方商业秘密信息的类型。
(2)文件公开的范围。协议应明确文件披露的目的,这直接关系到外人披露秘密文件的范围。
(三)秘密文件的披露期限。期限届满,对方应当返还其拥有的商业秘密文件并销毁复印件,同时约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必须返还商业秘密。
(4)外人对拥有商业秘密的公司的明确义务。如果外聘人员聘用期满,要求归还所有机密文件和资料。
(5)要求对方员工签署个人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应明确是否与对方员工签订个人保密协议,作为向对方移交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作为一个规则,我们必须坚持对方的关键员工使用商业秘密签署个人保密协议。
(6)要求有关各方履行保密协议。
(7)规定违约金的作用。
(8)明确协议有效期。
六、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交易的客体。商业秘密的许可也涉及到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确定许可的贸易对象,一般来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信用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尤其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持牌企业而言,当然要先对进口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做一些了解,再决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格。但这会让被许可方知道商业秘密。一旦协商失败,许可方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因此,作为许可方,企业应在谈判前签署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未经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当然,企业在谈判中向对方披露商业秘密的范围要尽量缩小,不能“全盘托出”,尤其是关键的商业秘密。正式订立的商业秘密许可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的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的界定、技术反馈、使用费的支付等问题,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
七、及时有效制裁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企业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责任,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挽回损失,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期刊网-企业活力,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