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展示会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部门监管、展会主办方负责、参展商自律和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前款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第五条举办时间超过3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览会;

(二)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展览;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能较多。

对于没有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第六条展会组织者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展会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包括:

(1)参展商应承诺其所有参展项目不会侵犯他人先前的知识产权;

(2)参展项目被展会主办方认定涉嫌侵权,且参展方不能提供不侵权的有效证明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

(三)参展项目的侵权判决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或侵权处理决定已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参展单位拒绝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收回参展证明或取消本届参展资格。

(四)展览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次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制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并在展会开始前向参展商公布15。第八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厅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知识产权管理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

(二)为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和咨询服务;

(三)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根据合同处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有关事实,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妥善保存展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和资料,在展会结束后对展会期间自身受理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投诉和纠纷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并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

(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展会主办方应成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参加。第九条参展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在展会开始前30天准备好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向展会主办方备案;

(2)参评项目上标注或者标明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

(三)自觉审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先前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

(四)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申请人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展会主办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被申请人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

被申请人获悉参评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出示相关证据,举证不侵权。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

被投诉的展览项目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知识产权管理主管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展览主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立即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