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知识产权?
第一,范围论或枚举论。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论或列举论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被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1条重述,对世界经济贸易影响较大。上述两个国际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迄今为止,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专著、法律甚至国际条约都是从界定范围的角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或者对知识产权作出决定”(注13)。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和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各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和非专利发明权)。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公平竞争有关的权利。8.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中所有其他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权利(注14)。《TRIPS协定》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本协定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协定第二部分第1至第7节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即1、版权和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获得未公开信息的权利。(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一切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如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这是各国真正的专家多年讨论的结果。"(注16)
第二,总结一下。中国许多学者采用一种概括的方法来定义知识产权。如高校法学教材《知识产权法》课程,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可以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解》(注17)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在工商活动中知识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和商业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第三,无形财产制度理论。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打着知识产权旗号的权利都不是来自知识领域,也不都是基于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知”字似乎命名有误(注19)。因此,该学者建议在民法研究中建立一个比知识产权范围更大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囊括一切基于无形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商业资格形态)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三种权利:创造性成果权、商业标记权和商业信用权(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