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申请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流程如下:

1.无效宣告请求

2.正式审查(针对申请人)

3.发出正式考试通知书。

4.接受

5.正式审查(针对专利权人)

6.合议评审

7.口头听证

8.查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9.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作出审查决定以及后续的司法救济。无效宣告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是指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即质疑某项专利权的效力,依法申请否认其专利权。

第一,无效程序的开始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是指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即对某项专利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并依法申请否认其效力。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是整个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起点。没有专利权人依照法定条件进行的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不能发挥其作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二、无效程序的审查

1,形式审查

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即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二)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是否有明确的无效请求范围、合法的无效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4)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格式和份数;

(五)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六)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形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合议评审

答辩期届满后,无效宣告程序将进入合议审查阶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无效宣告审理部组成合议庭,宣读论文。

3、做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权继续有效三项决定。任何一方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后续司法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