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集团主犯法?

这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免费团就是利用漏洞骗取商家交付财物。

1.“薅羊毛”主要有两种行为。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优惠券,在短时间内囤积大量优惠券,然后高价转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一笔利润。另一种是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组织招募大量人员通过各种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传播渠道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骗取商家营销资金。

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返还。如果在事实公布后继续“作弊”,可能涉嫌盗窃等罪名,“薅羊毛”违法,不怪大众。

在优惠券漏洞案件的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这个要具体分析。

第二,薅羊毛是如何被定罪的?

对于薅羊毛犯罪的定罪和定性,司法机关通常以诈骗罪为认定,但理论界仍有盗窃罪、侵占罪和无罪论之争。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大规模取代民事主体办理相应业务,如何在刑法上评价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诈骗行为,也是确定此类“薅羊毛”案件性质的关键,即机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的对象,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只能是人或人性化的组织,而不能是自然物或机器等人工物。因此,正如民事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办理相应事务,其处罚结果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性化组织),在刑法中,机器只是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不是机器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能否被骗,而是在机器上实施相应行为后,是否能对人(组织)和因财产转移而引起的人(组织)被骗。基于这一前提,利用虚构事实,对机器隐瞒真相,利用机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欺诈的直接客体是机器,但实质客体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薅羊毛”的基本罪名是多数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他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