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四)起草、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第四条调解不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a)专利申请人拒绝接受其申请;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是否视为保密专利申请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撤回专利申请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不服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因有关期限的延误而丧失权利,请求恢复权利而未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的复审决定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因有关期限的延误丧失权利,请求恢复权利而未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费用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第三章复议参加人第七条依照本规则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第八条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书由×××连同×××一并提出。第九条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第四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