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律要素

商业秘密的法律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也是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利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每个人创造经济价值。

3.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已经被权利人保密,普通人很难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公众都有不实施的义务。

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承担不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不知道而无法实施。

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包含第9条和第10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详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