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诉讼法解读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未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在同一管辖区域内有不同住所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不服结婚地国家法院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国家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条利用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计算机和其他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
第二十六条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人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由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
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或者诉前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可以在起诉时确定管辖法院,从其协议;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了与争议实际相关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未采取合理措施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由协议签订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该合同的管辖协议对该合同的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存在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不应诉,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先行立案的,不再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被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当事人变更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影响管辖。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确定管辖的,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复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因管辖争议无法报请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时,双方都是同一地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应当及时指定管辖;两个人民法院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办理。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裁定作出之前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诉讼不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在报请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前,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