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1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及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概述及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以其合法的知识产权质押,制作担保债权,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可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可以出质并签订合同,本门相关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普遍,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但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不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然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传统经营理念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未来使用费的高风险、高贬值成为其担保的障碍和误区,法律的相关漏洞使得融资得不到担保。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数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的60%,缴纳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53%。因此,知识产权融资有很多市场和机会。而加强知识产权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减轻政府负担,符合中国的?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竞争力和适应能力,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A)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权利的定义过于笼统。
虽然中国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但担保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获得的转让费和许可费应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或存放于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方。
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完全覆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复杂性和风险。但是,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交叉部分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并没有完整的规定,在质押融资事件中更是难以面对复杂的问题。而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也没有专门的或集体的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出现有争议的侵权行为。《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也很差。比如《担保法》第79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来看,用?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价不完善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所包含的权利和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但由于评价层次低,标准不统一,形式不一致,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缺乏不同类型的评价,评价的不确定性不科学。
(三)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知识产权本身难以变现,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较大,而公开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较高。而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处于废弃和报销的边缘,市场交易没有统一的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非常混乱,风险上升。另外,知识产权很难转化,或者说转化条件很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赖于大型机器设备,这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非常低。
(四)中小企业与知识产权融资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很少,信用等级很低。很多银行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接触并不密切。为了降低风险,银行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成本,对其流动性和用途做出详细而有限的定性规定,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
(五)中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混乱。
中国的知识产权登记程序非常复杂,难度极大。有几十个部门来监管,权力太大,成本太高。有些保证是重复的,有些是不重复的,也是不允许的。未来财产?然后呢。一笔浮动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增加了注册的难度和成本。而且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都是双质押,其流程和部门都比较难操作。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因交易发生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时,没有公示机制。让情况变得更复杂。
(6)知识产权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升级,其价值受到极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并不完全基于抵押物的转让,更多的是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比转让价值更接近抵押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有问题的。
5000字法学毕业论文2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买房,因此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子被荒废,甚至出现在一些地方?空心村?。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宅基地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通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之下。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本文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机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宅基地登记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国物权立法目的正在经历从罗马法的转变?专注一切?日耳曼法吗?以此为中心?变,产权也由?再归因?去哪?重用?发展的方向,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受到诸多限制,在许多方面需要向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步。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确保所有的土地都是公有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的宅基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放开农村住房市场。地产整合?原则,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实际上已经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有转让、租赁、赠与、抵押、入股、继承、置换等。由于缺乏法律规制,隐性流通大多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暗箱操作纠纷,会损害流转各方的权利,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一是前移法律规制关口,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产权就像足球场上的球门。如果你想进球,你必须清楚地标出球门的位置。产权登记是实现公益信托的必要手段。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取得采取登记对抗制,登记程序不是取得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这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然而,基于中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现实,所有权确认登记很难实施。建议采用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经验,只允许已完成宅基地权属登记手续的人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宅基地使用权隐性转让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有哪些?穿着合法的外衣?,到?地产整合?原则的有条件转移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摆脱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当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登记效力与登记对抗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也值得借鉴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采取登记对抗制,但对其他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带着各地的附着物转让,且受让人和转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农村?熟人社会这一特征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能够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而宅基地的转让也不得不实行登记对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和继承会引起享有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重点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和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对抗权的行使应当基于支付对价,赠与和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对抗权。因此,在给予和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入股不会改变享有用益物权的主体,立法上可以不规定上述行为的登记。租赁、担保、参股的当事人应当是理性人,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权证的合同效力足以保证交易安全。陆续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提供合同鉴证服务,加强合同效力。
第二,拓宽法律规制的视角,建立服务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明确,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这一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构、多次登记的现象。农民因为麻烦不愿意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了盈利收取高额登记费,也是宅基地登记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登记农村的各种土地使用权。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什么?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其使用权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作用,在自治单位选派联络员,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者作为管理者的身份和作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宅基地流转的不同模式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面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组建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建议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单一的行政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的、专业性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地价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供当事人办理、流转后土地出让金支付比例和方式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等。
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作为中介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服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产中介公司的运作模式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以对此类业务进行探索和研究。在探索分类经营、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宅基地代理、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保险公司、宅基地投资运营公司等综合性市场运营机构。
三、统一法律监管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要遵循?一户一宅?然而,原则上,许多农民可以基于继承或接受礼物获得许多宅基地。不止一栋房子?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农民甚至超标准面积建房,不拆旧建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Xi临潼区铁路街下刘村只有375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块,闲置宅基地96块,其中56块是无房和空宅基地,30%以上的家庭拥有多套住房。这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不规范的流转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从根本上规范农村宅基地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根据不同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因公益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旧村改造等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属于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包括:不合规?不止一栋房子?或者超过建筑标准的;自批准建筑之日起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房屋的;(4)作者增加了一种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第一种情况,应鼓励村民自愿退出,被非法占用的宅基地应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应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的和部分超标的房屋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而我国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的资金来源。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是?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土地收益实现时按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要想自愿退出原来无偿取得的、使用权无限期的宅基地,就要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包括制定符合市场条件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补偿的支付方式,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除了货币补偿,广东、重庆、天津等地也开始试点?宅基地变更?即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一套小城镇的房屋,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用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起来很美,但实际问题很多。由于小城镇住房建设成本高,这种置换必须大规模、大面积进行。当集体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村民的利益可能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给以后的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传统粗放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变更?该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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