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的问答|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封控|用人单位
一、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工资如何发放?员工可以拒绝公司安排家庭办公吗?
员工在家工作,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有条件在家工作的员工不得拒绝在家工作。员工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的,企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员工无法正常上班,也无法在家办公。企业如何支付?
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设定的福利假等节假日,并按照相关节假日的规定支付工资。假期结束后,员工因疫情隔离无法上班或在家工作的,可参照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即因疫情隔离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
目前重庆市生活费标准至少可以支付最低工资的70%,即每月不低于1470元(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每月不低于1400元)。
相关政策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期内企业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的意见(社办〔2020〕47号):“人社部5号文件中提到的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月最低工资的70%。”(重庆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市辖区2100元/月,区县(自治县)2000元/月)。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恢复工作生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三。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四。支持未复工期间的薪资谈判。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或未复工期间,对利用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锁定期恰逢企业发薪日。企业可以延期支付员工工资吗?
原则上,企业不能延迟支付员工工资。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适当延期支付。《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疫情确实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月最低工资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因疫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重庆市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可以延期或者部分支付员工工资,但应当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五日征得劳动者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的书面同意。延期超过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部226号令[1995]四、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无故不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暂缓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属于无理拖欠。
四、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调整工资?
工资可以和员工协商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可以采取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可能不裁员。
5.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岗位和工资吗?
隔离期间,企业不能单方面调整其岗位或其工资,而应按照隔离前原岗位的正常出勤支付工资,除非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
6.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在单位不能回家算加班吗?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工作,有些企业可能还需要履行加班审批程序的要求。工人被隔离在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不算加班。当然,如果劳动者恰好需要在隔离期间加班,且符合企业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则属于加班。
7.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工作,部分员工停产?
基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办公方式。但在具体的人员安排上,要注意结合工作属性、是否具备远程办公的条件、停工对公司运营的实际影响等多重因素来确定相应的人员名单。这种安排不应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八、员工未参与核酸筛查,裕康代码变黄。停业后,企业可以拒绝进办公室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通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不配合履行上述防疫义务的员工,企业应加强宣传,要求员工立即到相关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出具阴性报告后再返回工作岗位。仍拒不配合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员工因不符合防疫规定不能复工的,企业也可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9.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企业是否可以相应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企业可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X.锁定期与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且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Xi。企业可以因疫情裁员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提出,企业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可能不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确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可以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降薪,因生产困难确有困难裁员的,优先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再依法裁员。
十二、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缩短工作时间、轮岗休息等事宜?
企业和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平等协商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由企业和职工就疫情期间工资调整、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提出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讨论或批准。受疫情隔离控制影响,也可通过网络会议、微信群等网络形式进行讨论或审议。经过上述集体协商的民主程序,企业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作时间是合法合规的。
13.员工居家隔离观察期内年假、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是否顺延?
员工在年假、丧假、产假、男护理假等节假日按防疫要求在家隔离观察的,相关节假日不因与在家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十四、企业可以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疫情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不得暂时中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以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不得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和《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单方面约定不可抗力,但仍可与职工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5.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算不算工伤?
关于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区分伤害和死亡。只有两种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即职业病和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