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或SPS争端,分析了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采取的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我国中小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威胁最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企业整合市场的绝佳机会。
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技术性贸易壁垒愈演愈烈。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关文章或报道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四年了。许多人在回顾过去的四年,预测未来会发生什么。在这里,我只和大家分享我个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解。
我们国家的一切都要追根溯源。我们在讲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时候,也必须要讲它的定义和翻译,也就是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说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说技术壁垒。但我个人认为将英文“技术性贸易壁垒”翻译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更为恰当,因为它使用了一些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了制约作用。这些措施一般被认为有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WTO的《TBT协定》并未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出明确定义,但在序言中指出:“公认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环境,或防止欺诈,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构成相同情况下国家间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从《TBT协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该协定旨在通过各种原则和相关规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其对象是那些“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或其“实施方法”构成对处于相同情况的国家之间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
本文认为这里有两个词,一个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议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那些“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其“实施方法”构成对处于相同情况的国家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其他方面应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本文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个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该是贬义词。从范围上看,前者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
尽管WTO负责TBT事务的官员表示,无意将TBT协议中提到的措施或壁垒从积极或消极的层面进行划分。但在实践中,各国都在试图通过谈判、协商或磋商来消除贸易壁垒,不应人人都主张设置壁垒。
而且在中文里,壁垒和障碍一样,一般都是贬义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描述为:“一国出于世贸组织允许的某些原因而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因违反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或规定,对进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而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内一些学者的文章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进口国制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检验货物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壁垒,即通过制定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建立技术标准、认证体系、检验检疫体系等,,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标准,以提高进口。此类定义将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视为保护国内产业和限制外国产品的手段。
引用网址:/wmks/Wx/l310.htm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的原因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中国出口到某个国家的一些产品遇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新闻那么多,好像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泛滥,对我们的出口就像洪水猛兽一样。基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中性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其中一部分的认识,技术性贸易措施应该首先进行分解。
本文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满足要求的生产技术;(2)国外的要求是合理的,但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3)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或违反《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但不能因为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出现,就把所有这些措施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本文认为,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应由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承担全部责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这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俗话说“入乡随俗”。企业应积极获取这些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遗憾的是,企业因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损失,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两种情况:(1)国外要求提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2)中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要顺应这种先进的要求,然后从企业自身去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为避免上述情况,企业一方面要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限制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在满足这些先进技术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体问题、困难,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与措施实施国政府沟通,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因为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出于合理目的而制定的,即使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全盘否定,不能笼统地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区别对待。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简单地用“我多年来一直生产、销售和出口此类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或“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此类要求”等理由来与实施措施的国家进行辩解。这就等于宣称我们国家的产品一直不合格,我们的消费者一直在使用这些不合格的产品等等。,这引起了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更多关注和限制。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违反了世贸组织(如果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际惯例,或者不遵守双边协议,导致我国出口企业或产品受到歧视性待遇,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企业尤其是政府部门应予以高度关注。
实践中,损害我国出口企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多属于上述前两类。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也可以证明这一点。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研究中心和中国企业联合会* * *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那些实施后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企业不懂国外技术标准,达不到国外产品标准”是不合适的。
目前,信息技术如此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制定一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并突然实施——除非我们忽视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四年了。随着对外贸易额的增加,其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没有一个国家“公然”对中国实施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所以要尽量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要做一般的壁垒。
中国入世后,有两个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著名案例,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这里篇幅有限,就不重复案件流程了。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例,信息传递和共享不及时,后续工作中缺乏互动,才是最终导致损失、负面影响或被动局面的关键因素。换句话说,如果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分发给相关部门和企业,欧盟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有效互动,就有可能避免其对中国相关出口产品的限制。当然,以上两种情况的结果也是不同的。经过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努力,欧盟的CR标准暂时没有限制我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但仍然是悬在我国打火机出口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虽然目前对绝大部分产品解除了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但实际上已经给我国许多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上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
引用网址:/wmks/Wx/l 311 . htm III。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性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大部分企业达不到国外的产品标准是因为不了解国外的技术标准或要求,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本文认为,这种损失不应归咎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应归咎于企业的决策失误,是企业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只要企业稍加注意,这些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制约作用在哪里?
壁垒和门槛一样,都是市场准入条件,它们的存在是客观现象。结果,一些企业的利益受到保护,而其他企业的利益则受到损害。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一些企业通过提高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环境和社会)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事实。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有些在第二类,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第三类中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三种形式: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三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互作用,使得进口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简单来说,技术法规中对产品提出了新的强制性要求。如何落实这一要求,实施《办法》的国家还列出了相关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供企业参考,即按照这些标准生产的产品或通过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将被推定为符合新的强制性要求。新的要求意味着企业需要更新生产设备,采用新的生产技术。按照新标准生产的企业,如果有能力证明自己的产品符合要求,就可以这样做。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行,或者一些国家强制形成某种认证,企业只能委托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如果合格的评审员仅限于某个地区的一些机构,会对进口产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和不便。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同以及缺乏互认协议。如果企业的出口市场分散,其产品必须满足不同目的地国家的需求,按照不同的标准生产,进行不同的合格评定。无力承担这些重复费用的企业必然会被挡在市场之外。
那么,哪些企业会被技术性贸易壁垒挡在门外?
一般中小企业。
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企业整合市场的绝佳机会。那些有远见、有远见、有国际竞争战略的企业虽然呼吁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他们往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倡导者,并一直对这些技术性壁垒心存珍惜。因为壁垒客观上使得部分企业(有时是大部分竞争对手)无法通过,导致竞争对手减少,利润增加,市场份额重新洗牌。事实上,目前面临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一些大型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都有非常负面的影响。那些不重视产品安全、环保和科研投入,生产技术和水平低,国际竞争力弱的小企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束手无策。
我个人通常用三分法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有些企业不怕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他们早有预见和准备;有的企业在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存在各种困难,但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关注存在的问题,积极解决,是可以克服的;剩下的企业将无法有效摆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这些限制有时是致命的。欧盟自2003年初发布的《电子电气产品报废指令》(WEEE)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在国内相关企业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如今两年过去了,两个指令的实施指日可待。企业的反应如何?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再次证实了本文中上述子方法的合理性。
我们讲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类企业的反应决定的。第一类企业没有困难,谈不上应对。第三类企业确实有困难,但一般不能代表一个行业的主流。因此,如果第二类企业能够通过自己的工作最终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应该被认为是成功的。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出口贸易额的大幅增长也证明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并没有对中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正视和客观评价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轻易用“禁”字来形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制约作用。虽然很多媒体喜欢用这个词来吸引读者的眼球。
引用网址:/wmks/Wx/l312.htm IV。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每年都向世贸组织相关委员会通报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果对这些措施的应对不到位,很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负面影响。当我们发现一项措施实施后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了贸易壁垒,再进行谈判时,局面已经很被动了。特别是目前,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被整合,与其他形式的贸易限制相互作用,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侵权等。,对国际贸易的负面效应更大,更难应对。比如欧盟在制定打火机CR标准的过程中就有专利问题和反倾销问题。
如前所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第三类和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决定了单个企业,甚至某个部门,很难单独应对。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应该由政府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完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务部、质检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开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一些部门还成立了部际联络会议(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应对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这些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分析和* * *享受制度存在缺陷,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应对合力。有时候,相关的外部口径和动作是矛盾的,直接影响应对效果。
2003年,我在日内瓦参加TBT例会时,有幸与上述部门的同事放弃部门观点,共同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经过激烈的辩论,大家的认识如下:
(A)获取信息后迅速分享信息
目前由一个部门来负责这类信息是不现实的。每个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单位和机制来收集信息。整合工作涉及职能和机构的调整,难度很大。因此,重点应该放在解决从不同部门和渠道获取信息后的工作上,即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 * *享受。因此,需要有一个单独的常设机构来收集和传递有关部门获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并应立即通过互联网将信息发送给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包括进出口商会、相关协会和科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任何人。
(二)建设技术支持
该机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支持。他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某项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相关评估,对某项措施有初步了解,尝试将该措施归入上述三类中的一类,并计算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3)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对于第一类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立即通知国内相关企业,并建议其按照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果企业不能主动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影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应该介入,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口。这也是目前质检部门对部分产品进行法定检验的原因之一。对于第二种措施,科技部门要介入,有能力联系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困难,或者向相关企业提供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或者提供科研支持。商务部也可以要求外国政府考虑在措施实施前延长过渡期的可能性。对于第三类措施,应以商务部为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积极消除针对我国的歧视性技术性贸易措施。
(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问题
应调整现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从技术法规中分离出来,使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易于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渗透中国元素;改革认证制度,提高国内认证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国际互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应对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技术共享至关重要,但在不同的环节和情况下,每个部门扮演的角色也不同。
如果说国外的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利的,原因是经过四年的工作和努力,上述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和发挥作用。本文始终认为,在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解决其对我国出口产品限制的过程中,基础工作是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关键工作是建立庞大的专家库,后勤保障是部门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是持续的动力。
引用网址:/wmks/wx/l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