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仲裁的期限
主张加班费是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受劳动争议时效的限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期间。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加班费支付争议的,不受上述一年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备案)。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申请加班费,就不受一年的限制,即使你可以申领三年前的加班费。员工离职的,应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逾期加班将被核销。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提起仲裁,在此期间可以主张加班费吗?是推仲裁日期前一年内的加班费,还是之前的全部加班费?比如员工加班满三年且三年都没有支付加班费,在离职10个月后提出支付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主张离职前最后两个月的加班或者整个三年的加班?目前还没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因此,在劳动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更有可能支持提起仲裁前一年内的加班费。
个案分析
张于2008年5月1日被任命为某酒店总经理,劳动关系于2065年2月31日终止。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8月31日的费用。某酒店回复称,张的要求超过了仲裁时限。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另一种认为本案应适用第27条第4款。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报酬是否包含加班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界定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经济补偿……”文章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并列,说明两者是平行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劳动合同法》定义的劳动报酬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包括加班费。
劳动部[1994]489号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领取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只能由单位保管两年。如果要求单位出示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考勤和工资支付凭证,单位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是不公平的,否则要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