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有特殊的目的(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权利状态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是否能够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是特殊的。特别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申请人可能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3.特别审判组织。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立审判为原则,以合议庭审判为补充,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实行单人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试用期很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结案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只是基层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a .选民资格案件;b .非诉讼案件,包括宣布公民失踪和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c .确认案件的民事调解协议;d .执行担保权益的案例。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以起诉方式开始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选民资格案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a .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投诉是法律程序。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投诉人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b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为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审判和判决。

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判决结果: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判决的形式纠正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宣布公民失踪的条件和主管法院

A.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有身份或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B.该人被审判并被宣告失踪已满两年;

C.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审判和判决

3个月的公告期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公告期间,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近亲属、朋友)。

公告期间,失踪人出现或者发现其下落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终结失踪程序。

公告期满后,失踪事实存在的,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死亡(法律推定死亡)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和主管法院

A.有意者申请。

B.失踪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无法生存的,不实行两年限制)。同一自然人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由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日期视为死亡日期;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日期就是死亡的日期。

C.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

二。审判和判决

正常公告期为一年,事故期为三个月。公告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判决是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死亡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审理公民被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一.条件和主管法院

二。审判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该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医学鉴定书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人不能提供医学鉴定或者鉴定证据不足的,由法院指定或者聘请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撤销原判决

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确认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财产被认定为无主案件的审理:

产权所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有形财产是有限的,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范围。

b申请的理由是被鉴定财产的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人不明、权属不清的埋藏物和遗失物,权利主体明确的财产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财产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段时间。

D.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裁决。申请人主要包括发现人、保管人、财产原所有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二。量刑和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布财产债权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间无人管理财产的,由法院指定专人管理。

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对权利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公告至判决期间,财产所有人出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判定该财产无主,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三、对财产原所有人的救济(在民事诉讼法中提出)

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确认:

一.确认调解协议的适用和接受

a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1双方* * *同时申请;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

B.1调解组织所在地管辖法院的基层法院;2.将管辖权分配给法院。

C.受理:收到申请后3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案件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 .不属于受理申请的法院管辖;3.申请确认婚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4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的;5.调解协议涉及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确认。

两个。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为担保物权的持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或财产为留置权的所有人)。)

管辖:申请人向被担保财产所在地或产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裁决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