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一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简而言之,第十条第一款说哪些标记不能作为商标,第二款说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市场的快速反应迫使许多企业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就将其投入市场。但是,如果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使用,我们就不得不提醒您,这样的商标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不能在市场上使用。如果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章开头提到的专项行动,就是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二)项比较明确,只要申请人严格遵守即可。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今天我们就举例来谈谈第一段的第7、8项。
总结一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含有(请注意含有)表明商品的质量、品质、重量、数量、原料、产地、工艺、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字样,使用该字样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性产生误导,商标含有与申请人的名称有实质性区别的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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