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国际贸易需要哪些文件和法律知识?

我建议你了解一下:

一,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框架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是指中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出入境检疫、检验等相关法律建立。

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规为补充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中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体系。《对外贸易法》除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和基本原则等总则外,主要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的管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目前,中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还比较薄弱。

(一)进出境货物海关系统

海关法是中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进出境关境的国内监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和退还、减免税的程序、审批和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商品的归类原则、税目、税号、商品名称及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批地方调整税率。

中国的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原产于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应当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以海关批准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到达中国境内卸货地点之前的货物价格、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出口货物以海关批准的离岸价格销售,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价格、货物运至中国境内出口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但应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和税款。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估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符合《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货物可以免税或者减税。

(二)外汇管理制度

中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包括贸易差额、劳务差额和单边转移。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包括直接投资、各种贷款和证券投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款人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售外汇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必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物检疫和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法定必须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经法定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检。

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根据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物品实施检疫: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入境拆解的报废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货物、物品。

二、中国的对外贸易法

中国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规为补充,比较健全的法规体系构成了中国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体系。我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订。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实施。2004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是在中国“死亡”后新环境出现,旧法不能适应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对外贸易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一般货物和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第一,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设立和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规定了依法需要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但部分产品的经营资质仍实行审批制。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对外贸易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根据规定,国家允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也应实行目录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对外贸易法参考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和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关货物和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执行与金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出口到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牧、渔业产品需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维护国家的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其他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在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从这些物质衍生的物质有关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及武器、弹药或其他军用物资的进出口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可以在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方面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对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的管理,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目录。并可以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特定货物和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制度。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还可以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进出口货物配额和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分配。

(3)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本章对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出了一般规定。中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协议管理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中国根据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和参与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可以说,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是管制贸易规则,而不是自由贸易原则。只有在中国根据国际协定承诺的领域,才能允许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进入,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和外国服务才能获得国民待遇。

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名单。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行业,需要限制的;

(四)需要限制国家外汇平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在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和与裂变、聚变物质或从这些物质衍生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中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可以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对于国内知识产权在境外受到的侵害没有有效的救济。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旨在处理进口货物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口侵权人生产、销售的货物等措施。

第三十条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在对外贸易中的独占权利或者支配地位的情形,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质疑、作出强制“打包”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独占返利条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为中国政府在国内外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中国经营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能给予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未能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和损失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对外贸易法》仅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对外贸易法》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实施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的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法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中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进出口有关货物和技术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6)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展的。本章为外贸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充分保护了相关利益方的利益。

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交调查报告或者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4)免除被指示方的行为。

根据UCP600第37条规定,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令,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己选择了另一家银行,如果没有执行指令,开证行或通知行也不承担责任。指示另一家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应对被指示方因执行该指示而产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费用(“费用”)负责。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且该费用不能从信用证金额中收取或扣除,开证行仍应负责支付该费用。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通知受益人。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强加给银行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把银行的免责称为银行的责任限制。银行只检查单据的表面相符性,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商户,不了解一些贸易术语或商户的特殊要求;

(2)银行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需要银行提供快捷服务,银行不可能长时间扣留单据进行调查;

(3)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不是保险,商家有责任谨慎寻找交易伙伴;

(4)银行开立信用证只收取少量开证费,要求其承担全部风险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