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什么?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种信用机制和信用产品。严重失信主体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为: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2.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哪些要求?

1)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要求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主管(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暂不具备条件的领域);

2)对于仅在局部地区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要求为:地方性法规。

3.目前主管(监管)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哪些部门规章?

目前相关部门的规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提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办发报字〔2022〕8号)是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

4.目前有哪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目前,全国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7个。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乳制品企业黑名单、 交通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残疾儿童康复黑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网络信用黑名单、文化市场黑名单或旅游市场黑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工程建设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信息消费企业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黑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名单、价格失信黑名单、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医疗安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注:不知道价格招聘信用评价“严重”主体名单与“特别严重”主体名单的关系)、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职称申报评审黑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黑名单。

目前各地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详情待统计。比如,在南京范围内,“亵渎英烈,宣传美化侵略战争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主体,将被列入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黑名单有什么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65 438+06]33号)(十九)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完全等同于黑名单。实践中,在具体名称的使用上,存在个别信用领域“黑名单”并非严重失信主体的现象。

6.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什么关系?

严重失信的主体不一定是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也不是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目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分为三类,也是严重失信的主要对象,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最新规定和政策,《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报字[2065 438+09]52号)已废止,该名单并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有什么关系?

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该被执行人将因失信被联合惩戒,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不一定非要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只要主体的失信行为引发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惩戒措施即可。

8.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有什么关系?

“屡禁不止”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不仅是多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主体,也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屡罚不改”是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即多次行政处罚的主体,不一定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9.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信用承诺有什么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证明事项和营业执照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因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适用信用修复前告知承诺制度。

10.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公众信用评价(特别是最低一级)有什么关系?

从狭义上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是两种独立的、不同的信用机制(信用产品和信用工具)。广义而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信用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只有“纳入”和“不纳入”两种。

比如海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与信用等级整合,信用等级最低的等级为失信企业,也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信用评价结果最低的两个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还有待确定。

1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以修复吗?

1)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2)不同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都有相应的信用修复要求。

1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信息如何公示?

1)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当地信用网站公示本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也在该领域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1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相关主体是否有可能被失信惩戒?

有可能。例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004号)

654

号)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年度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