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搜身违反了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侦查人员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分子的目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带搜查证进行搜查。违反法律的校规无效。没有法院或检察院的批准,即使是警察也无权搜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们经常不经同意就翻包,有时还会搜身。“不管老师的目的是什么,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至少侵犯了我们的隐私。今年的《法院案由规定》将隐私权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案由,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老师和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如果自己搜身,很可能会侵犯你的名誉权,我们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权和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卜、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财产权,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关于人身权,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窃取或者伪造;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246条第1款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