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该专利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要求专利保护的设计相同的设计,也没有实质上相同的设计。因此,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归根到底就是判断两个设计是否相同或者本质相同。
2.不应有冲突的应用程序。没有冲突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换句话说,冲突申请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含)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并在申请日(含)之后宣布被授予专利权。如果将冲突申请归入新颖性范畴,其判断标准与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相同,也是“相同且实质相同”的判断,即“相同设计”是指相同且实质相同的设计。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存在冲突申请时,应遵循“个别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外观为判断对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