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监测和管理。
(一)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和管理;
(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测和管理;
(3)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和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口岸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和管理,并接受市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经市政(城建)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址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半径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有防护设施;
(2)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味;
(三)泵房和储水箱必须分开建造,并有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四)储水池的溢流管应设防污装置,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接,溢流口的位置应高于下水管道的最高水位。第七条单位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清洗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按上述要求完成。
卫生许可证每年审查一次。卫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和审查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和审查。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为* * * *共有,则* *为所有单位共有。第九条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储水罐、水池必须加盖加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用(城建)部门的监督监测,确保用水卫生安全。
未经许可,不得将水灌入储水装置。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应清洗消毒一次。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清洗消毒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测清洗效果。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提交清洗消毒工作计划表,并将清洗消毒情况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和公用(城建)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健康带菌者,或其他对水质卫生有用的疾病,在未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管理和清洗设施的工作。第十二条卫生管理监督人员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可以随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监测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异常变化,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公(城建)部门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城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健康证明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现场监测、检查或者隐瞒情况的,除责令其改正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