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司法的含义

问题1:廉洁公正原则的含义是研究和开展廉政建设。首先,要科学准确地界定廉政的基本内涵。从文本解释学的角度看,“诚”即廉洁,“政”即国家机关及其公务活动,廉政即“廉洁政治”。但是,由于判断廉洁的标准是主观的、发展的,政治是一个时代性的概念,需要具体化,所以廉政是在不同的语境中,在特定的范围内。

一、诚信概论

根据现代社会廉政的特点和本质,我国有学者认为,廉政包括四个要素:一是“廉洁”,即* * *及其官员在履行公务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清正廉明,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不枉法;二是“简朴”,指* * *及其官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三是“廉洁”,是指* * *及其官员在国家管理活动和与社会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具有诚实无私的品德或道德操守,也称廉洁;四是“低成本制度”,即廉政制度。

廉政建设

有学者从廉政的内容出发,认为廉政有四个基本含义:一是就“政局”而言,要营造公正廉洁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第二,就“政治制度”而言,要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第三,就“政策”而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才能取信于民;第四。要求各级官员树立清正廉明的官德,不贪不腐的私德,为人民作出表率。简而言之,所谓“廉政”,就是公正廉洁的政治局面、政治制度、政策和道德的良性结合和辩证统一。与腐败相反,廉政至少要具备三个要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任命的从事国家公务的其他人员,主观上没有谋取私利的动机。客观地说,我们不应该滥用我们的权力或利用我们的地位来违反公认的准则。近年来,廉政建设成为公务员申论写作的热点之一,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编辑第三段。新时期廉政建设的特点

1.廉政建设的制度化

廉政建设

党的十五大后,党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党和* * *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建立标本兼治综合体系的宏观战略和清晰思路。摆脱治头痛医头,治脚痛医脚的地方治理局面。廉政建设制度化迈出坚实步伐。这一系统的廉政建设方针,突出地体现在2005年6月5日+10月中央颁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中。纲要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有计划的廉政建设制度,既是着眼于大局的制度,也是遵循规律的制度,注重预防的制度,依靠民主、法治和德治预防腐败的制度。

2.廉政建设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廉政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6月(165438+10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规划。2003年底,《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2004年,《中国* *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实施;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相继颁布实施。同时,还有一系列反腐文件......>;& gt

问题二:爱是什么?爱是一种伟大的存在。

爱是一个过家家的孩子。

只有过家家,才能得到真爱。

但是一旦现实了,那么,爱就会消失。

问题3: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将司法作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民事纠纷的主要方法和渠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对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权威的保证。没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谈不上解决纠纷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党需要有效地领导政法工作,但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坚定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其在制度上和实际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公正、廉洁、高效,树立审判权行使和案件裁判的权威。

在中国,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是指个别司法工作者在案件审理或判决中的“人身独立”,而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组织在行使司法职能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和影响,他们尽力保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和立场。

问题4:司法机关前面的柱子是什么意思?象征更加凝重,寓意着与执法有关的正义与正直的东西。以前见过一次,记不清了。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问题5: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 *接受监督的意义:(1):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预防工作失误;(2)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确保廉洁;(3)更好地顺应民意,汇聚民智,做出正确决策;(4).中国行政监察系统1。行政系统外部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2):CPPCC监督(3):司法机关监督(4):社会和公民监督(1):上级监督* * * (2): * * *

问题6:为什么法官手里拿着锤子?它代表什么,有什么意义?最高法院研究室公布的理由是:第一,法槌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近年来,现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和权威性。推广使用小木槌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二是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审判活动中,一些地方的法官在法庭上使用“丁咚”铃,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则使用钢笔敲桌面,发出噪音,这是不规范的,也与国际惯例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统一和规范。第三,木槌的使用有着历史和传统的渊源。

问题7:什么是廉洁文化?

廉政文化的内涵

什么是文化?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它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什么是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既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形态,也是人们的知识、信仰、规范、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的总和。它是一种以廉洁政治为思想内涵,以各种文化产品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文化。它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华民族有着丰富的廉政文化遗产。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大量的廉政理论,出现了许多奖励廉洁、惩治腐败的法律。涌现出包拯、海瑞等一大批清官,他们创作了丰富的廉政诗、文、剧、格言警句,形成了坚实的民族文化心理和精神纽带。惩恶扬善、强身除恶永远是社会的追求,勤政为民、廉洁治腐永远是人民的期待。在传统文化中,人民的清正廉洁情结是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石。我们要认真研究,充分利用,赋予其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使之不断发扬光大。

建设廉政文化,要重视文化含量,提高文化品位。要在充分挖掘廉政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整合和突出分散状态下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廉政文化资源,提炼廉政文化精髓,弘扬民族文化思想精华,汲取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增强人们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向心力,推动廉政文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发展,建设包括观念、思想、理论、精神、文学、法规在内的廉政文化。

古代廉政格言精选(1)

能当官,清正廉洁是第一难。【金】元好问《元稹山集》

注意:有能力的官员经常可以看到,但是要做到公正廉洁是非常困难的。

诚者,民之表也;贪婪的人是人民的小偷。[宋]包拯“乞而不受贿”

注:清官是百姓的榜样;贪官是人民的小偷。

公务员不爱钱,陈武就会死,世界就会太平。[宋]岳飞

注:文官清正廉明,武将誓死报效国家,国家才能太平。

世界上没有像贪婪这样的东西,有几个人在这里错过了人生。[宋]朱

注:世界上没有比贪婪更阴险的了,很多人都因为贪婪而错过了人生。

虽然不能去,但是可以省钱。【战国】《荀子?纠正某人的名字

注:人的欲望虽然不能消除,但对欲望的追求是可以控制的。

看着以前圣贤的国家和家庭,变得节俭奢侈。[唐]李商隐《咏史诗》

注:纵观历代圣贤治国理家的经验教训,成功是由于勤俭,失败是由于奢侈。

忧劳可以兴国,闲可以亡。[宋]欧阳修《五代史灵官序》

注:忧虑和努力可以使国家富强;一味贪图安逸和享乐会毁了自己。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人必先疑,而后入之。[宋]苏轼《论范增》

注:物必自腐,蛾方能生。人要先存疑,然后才能听信谣言。

财富能让人贪婪,色彩能让人沉迷,名气能让人怜悯,势能能让人依靠。既然四病都去了,是不是就在尘埃里了?[宋]邵雍《男儿歌》

注:金钱让人贪婪,美貌让人沉迷,名声让人骄傲,权力让人专横。一个男人。

如果一个人能避开财、色、名、权四害,他还会是世界上的普通人吗?

古代廉政格言精选(2)

养心不擅情欲。【战国】孟子

注:修身养性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少各种欲望。

穷人不忘操,贵人不忘道。[唐]皮日休《六谚序》

注:人虽然失意,但不能忘了操守;身居高位不能忘正道。

世界上有好人,但世界上一定有坏人。【战国】《孟子?商”

注意:上面的人有什么偏好,下面的人经常跟风,而且经常搞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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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司法评价的意义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第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行为,促进审判执行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司法委托评估和拍卖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二条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实行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当在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者网络平台进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委托拍卖机构应当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开评估和拍卖结果。

第六条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拍卖环节的相关工作由拍卖机构负责;其他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不准确;

(2)拍卖过程中的欺诈和缺陷;

(三)随机抽取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的;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 1+0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