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著作目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方针政策,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关系。宪法在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的特点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宪法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国家各社会阶级的地位,体现某些阶级的专政。
一般来说,经济领域的统治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 *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普通的人民团体。
第二,民族形式
第三,中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工作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三,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节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概述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第二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第二,法人
第三节公民权利和义务
一.财产所有权
二、债权
第三,个人权利
四。知识产权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形式
第四,诉讼时效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行政法的特征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行政机关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第四,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立法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行政处罚
第四节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一、行政监督
第二,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行政补偿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第四章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经济法体系
第二节市场主体法
一.企业法
二、公司法
第三节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法
第一,价格法
第二,税法
第五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一、劳动法
第二,社会保障法
第六节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法
第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第五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犯罪与惩罚
一.犯罪及其构成要素
第二,消除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犯罪的停止形态
四、* * * *同罪
动词 (verb的缩写)惩罚的含义和类型
第三节数罪并罚
首先,纵火
二、交通肇事罪
第三,故意杀人罪
第四,故意伤害罪
动词 (verb的缩写)强奸罪
六、抢劫
七、盗窃
八、诈骗
九。腐败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第六章程序法
第一节程序法概述
一、程序法的概念和类型
二、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三。诉讼管辖权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刑事诉讼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的参与者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民事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参与人
四。行政诉讼
第五节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范围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仲裁协议的概念
本章第节
实践与思考
1理论法学
即从一般角度探讨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划分的,而是根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来划分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侧重于理论分析的学科分支,基本上可以归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法律,比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也可以看作是理论法学。侧重于理论研究的法学边缘学科也可以归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律
即旨在直接服务于法律现实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律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材料,比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规律的具体化,是理论规律的来源。但是,应用法学并不是没有理论,它产生的理论并不是用来在交叉学科中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而是为这个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如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而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的法律实务分支和法律边缘学科分支也可以纳入应用法学。
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律及其现象和与法律有关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主要包括理论内容(即以史为鉴)和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其本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主要包括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史。
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跳跃性的法律分支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其研究对象横跨法学的许多甚至各种分支;其次,理论、应用、历史并不互相侧重,但都是包容的。法学总论或概论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还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和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