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了摊销期限。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大于1年。

2.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3.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方法: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计入当期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和预计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递延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份支付的费用或佣金减去发行股份冻结期的利息收入不足以冲减发行股份溢价,或者没有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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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造费用;(2)租入固定资产改造支出;(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