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服务中心、企业的专利部门、专利局等。专利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代理专利申请,同时也从事专利技术交易。实际上是一个专利技术交易的“营业部”。

专利代理机构了解并熟悉其代理的专利技术,以及专利申请人。他们以各种形式发布专利信息,促进专利技术交易。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三个以上合伙人出资发起,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五个以上股东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