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另一担保而消灭。

法律主观性:

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影响担保权?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除《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外,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通过法院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是申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或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将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诸多影响,具体如下:

1.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抵押权人只就主债权提起诉讼。

(1)如果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当债务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人时,抵押权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实现;当债务人与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程序或普通诉讼程序行使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

(2)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债务人未被申请执行,抵押权不能实现。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主债权和抵押权同时提起诉讼。

(1)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债务人和抵押人申请执行,抵押权实现。

(2)债务人和抵押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被申请执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

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抵押权不能实现。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出。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债务人和抵押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或抵押人未对主债权诉讼时效提起抗辩的,法院仍可判决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同时法院应积极审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拒绝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因其已登记的抵押权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对留置权的影响

根据是否转移对担保标的物的占有,可分为占有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担保物权。后者是指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继续使用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前者是对担保权益的占有,如留置权。由于留置权为债权人所占有,不妨碍债权人实现其担保权益,也不危及担保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财产已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对质权的影响

质押有两种。一种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押(无需转移物的占有),如有价证券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参照适用抵押权的规定,不受法院保护。

另一种是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占有需要转移),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二、时效期间如何开始?

(a)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

1.附条件和期限的索赔,从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起计算;

2.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履行期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自债务人违反行为时起计算;

5.侵权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和行为人知道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能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算;

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但在上述情形中,如果是从一日中间的事实开始(如侵权),由于该日不足一日,为保证权利人能够有效行使权利,起算日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如果是从一天的0点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从开始日算起。

(二)从权利被侵害时起,仅适用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三、保证人诉讼时效到期了吗?

还款后保证人已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的,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协商不成,担保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