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什么时候失效?

法律解析:保密协议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聘用期间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如果保密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告知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个体经营等活动。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中违约金的约定情形,即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就违约金进行其他任何约定。

因此,不允许在保密协议中直接设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而是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