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需要验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额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不得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财产。因此,200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出资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原始收据,不强制验资。股东应当按照各自认缴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因为股东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向临时银行账户投入资本时,必须从自己的账户中提取或以现金交付,并在银行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出资或出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