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NPC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权

NPC人大代表如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

关于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我国《代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对答复负责。”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也可以自己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但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有权以批评和建议的形式监督司法机关,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司法机关,包括人大代表。但是,这种建议和批评应限于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鉴于有时个别代表反映的具体情况是以个人、单位、组织反映的意见为依据的,此时代表是代表个人、单位、组织的。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询问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案件的权利。如果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强烈要求或指示司法机关如何办案,显然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的干涉。

实践中,一些人大代表可能没有司法专业知识,不精通法律,往往对案件不了解。但他接受委托,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坚决支持,并多方为他奔走,积极申诉,会误导当事人,使其误以为自己的要求是绝对合法的,从而增强了他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增强了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决定的决心,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对坚决依法处理决定的思想工作。这实际上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神圣的权威,也许由于人大代表仍然拥有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批准权,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会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诉求有更多的顾虑。这种顾虑带来的压力有时会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采纳意见也不符合公正原则。不采纳意见的,可视为不接受监督。这样的压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应该存在。

司法机关办案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守法。如果不是这样,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成了一句空话,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大代表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时,也要理性思考,正确开展活动,防止不当做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影响人大代表正确行使监督权。

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办事,难免有个别人自律不严。从个人和亲属的利益出发,以监督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施压,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圣和尊严。

司法机关确实办案失误,不依法办案,缺乏公正怎么办?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不应该视而不见,坐视不管,而必须发挥监督作用,进行有效监督。但必须依法监督,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要求将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给予代表答复;也可以依照代表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作出表率,在程序规定的轨道内进行监督,防止个人化,合理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神圣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为人民选择代表”。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学习其他有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参政议政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要如实、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代表群众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的义务。忽视、轻视甚至阻碍、阻挠代表行使监督权,是错误的,也是不允许的。同时,要不断总结提高监督水平,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抓大事、议大事,做到知情、务实,提高履职质量。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就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和决策。

人大代表要想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责任,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知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