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利权司法保护规定》

《专利权司法保护规定》解读《专利权司法保护规定》解读(二)《专利权司法保护规定》解读(三)我国专利法是一部主要与专利申请和审查有关的法律。在专利法的八章中,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专利法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附则外,其他各章分别对授权条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强制许可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章中,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其他七章是总则、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复审和无效宣告、强制许可、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专利登记和专利公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专利权保护只涉及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不涉及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综上所述,在法律层面,关于专利权司法保护的规定只是专利法第七章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主要依据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侵权解释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具有与司法解释等同的法律效力,有人将指导性案例称为零售的司法解释。 此外,各地法院也出台了一些与专利侵权相关的文件,如北京高院《专利侵权认定指引》(2017)、《上海高院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工作指引》(2011)、《广东高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审理工作指引》(2018)。在行政领域,2016,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侵权认定指南(试行)》。既然这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我就不需要在这篇文章里说什么了。本文通过专利法、最高法院的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及一些与专利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梳理了专利权司法保护的轮廓。专利权的效力不同于著作权,著作权是完成后自动生产的权利。专利权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授予的。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的授予被视为一种行政确认。同时,如果任何人认为被授予的专利权违法,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作出有效和无效的决定,也是一种行政确认。此外,为适应WTO的要求,我国在加入WTO后引入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换句话说,大多数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再是最终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法院审查。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法院只能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数额错误的行政行为。因此,复审委员会管辖的法院不能直接修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只能由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我国法院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判断专利是否有效。只有复审委员会管辖的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上级北京高院,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从而间接确定专利的效力。在专利侵权诉讼的民事程序中,所有法院都只能在专利权效力推定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诉讼参与人包括原被告都不能质疑专利权的效力。如果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认为涉案专利违法,那么作为回应,被控侵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和/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非侵权抗辩。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违法,专利应当无效,属于无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