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水仙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漳州水仙文化的传承,促进漳州水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漳州水仙传统种植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水仙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漳州水仙保护发展激励机制,安排资金用于漳州水仙标准的推广实施、传统种植区建设、品牌文化推广等产业发展举措。第三条市林业部门是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漳州水仙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第四条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相结合、品质提升与品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漳州水仙花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空间规划,明确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域的范围、区划界限、保护措施和产业发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水仙花技术标准、产销信息、奖励补贴政策等相关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生产经营者组建和参加漳州水仙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花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水仙花技术研发、工艺推广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标准化生产、营销和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漳州水仙传统种植区以龙海区九湖为主体区域,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传统种植区和二级传统种植区。

一级传统种植区和二级传统种植区的具体范围以《漳州水仙花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漳州水仙传统种植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预算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水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补贴。第十条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种苗基地、园艺设施、科研、贮藏晾晒场所、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漳州水仙文化传播平台,建设漳州水仙文化主题公园、文化展览馆、学习体验馆等载体,促进漳州水仙文艺创作、演出展览、旅游节庆等产业发展。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漳州水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培训和专项专业能力考核,建立漳州水仙研究、种植、雕刻人才库,促进漳州水仙传统技艺的可持续传承。

支持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民俗等文化项目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漳州水仙花种植栽培技艺申报国家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第十三条鼓励开展漳州水仙历史文化、文学典故和民俗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宣传活动。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将漳州水仙文化纳入校本课程教材。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漳州水仙花文化的普及教学和雕刻技艺的学习培训,弘扬和传承漳州水仙花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通过播放或刊登文艺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强对漳州水仙花文化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的宣传。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州水仙花原品种的保护和新品种的研发和选育,建立水仙花种源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推荐利用工作,并对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所有者给予奖励。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漳州水仙花新品种研发选育、提纯复壮、花期调控、无土栽培、机械种植、冷藏、包装运输等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合作。

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漳州水仙科技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获得科研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发挥漳州水仙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保护和发展相关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和运营,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户共同经营,提高漳州水仙生产经营水平,促进漳州水仙产业发展。